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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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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1 14:3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对白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白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申请机关认定,2013年7月16日12时许,白某持一把菜刀及一把镰刀窜至其邻居孙某家中,见孙某之妻陈某正躺在卧室炕上看电脑,便持菜刀砍陈某胸部一刀,正在熟睡的孙某被惊醒后,白某又持镰刀上前砍孙某背部一刀,白某又窜至隔壁修理部屋内,孙某,陈某趁机离开现场。白某又持打火机将修理部内一机油盆内机油点燃,并将其衣服脱下在油盆上燃烧,后被赶到现场的村民将其推至屋外,并将火扑灭。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白某系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据了解,白某有多年的精神病史,案发前曾有过多次暴力性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该案属新类型案件,且是宁江区首例,区法院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介绍了案情和控辩各方的意见,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做了反复的研读和推敲,针对存在的疑惑及时进行讨论和请示。

据了解,长期以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了强制医疗条款,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白某实施故意杀人、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对白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