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酒后开车,千万“驶”不得!
分享到: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1-11-22 10:58:14 打印 字号: | |

酒后开车,千万“驶”不得!



喝酒爽快一时

酒驾悔恨终身

毕竟生命的“罚单”只有一张

酒后驾驶危害多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自醉驾入刑以来

在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环境下

却仍有人心存侥幸地

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至建设街交汇处时,被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70.62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宁小法提示

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

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车在路上走

规则要遵守

不做案中事

不成案中人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

不要心存侥幸

谨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是忠告也是铁律!



 
来源:宁江区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