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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微课堂第10期丨听说“双十一”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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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1-11-11 11:17:20 打印 字号: | |


低价诱惑!

跨店满减!

预售立减!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又来了!

 

小伙伴们

有没有深夜守在手机前

来一波“再买剁手”

 

但是!在“剁手”的同时,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这其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网购一时爽、维权无路找的情况,让我们快快乐乐的决战“双十一”!

01.啥时候能发货啊?

 

(我的快递卡住了)

:看直播推荐,有一款特炫酷的球鞋,真是没忍住,一寻思下周还要打比赛,我直接就买了,结果这都一个月了,还没发货呢!

:双十一时,商家总会推出这样那样的优惠活动,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时间,有时找他理论他干脆直接不回复你。

:啊?这我该怎么办!比赛都完事了,这鞋我都不想要了!

 

划重点

小伙伴们一定要记得在购物时,留取相关购物凭证和货品信息,只要能证明自己按标价购买商品,支付了款项,就可以要求卖家发货,如果他拒绝,你就可以向消费者维权机构反映、投诉,请求消费者维权机构协助处理;你也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由平台对商家作出相应处罚;最后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02.明降暗涨?

 

:这本书之前卖32块5毛,我就寻思等双十一半价买一本呢,这怎么到时间半价了,还卖的比32块5毛多呢??

:有些商家,打着半价、满减、折扣的旗号,偷偷涨价,然后再以原本价格卖给你!

:啊?还有这种操作??? 

划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03.我快递呢?

 

:啊这!我的快递“火了”?这好几千块钱呢?说没就没了?这我找谁啊?

:快递签收前,货物损坏或损毁责任应由商家负责,你让卖家重新发货,他要是不发货,你就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

 

划重点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就不给退!

 


:这商品质量有问题,我每次找卖家给我换货,他就说概不退换!

:这明显属于卖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就是“霸王条款”,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那我应该怎么做呀!

 

划重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见到

这样那样的购物问题

特别是在“双十一”期间

这样的问题尤其多

很多小伙伴也不知道怎么维权

 

但是!

宁小法决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