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问题事关国家兴亡、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
在打击毒品犯罪斗争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从严惩处,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以每粒100元的价格,通过霍某(另案处理)贩卖给吸毒人员姜某(另案处理)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月18日,被告人王某再次通过霍某以每粒1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姜某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0.1克。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作案2次,合计5.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小法提示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这绝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
在今后的工作中,宁江法院将继续扎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的落实,对毒品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提高打击毒品犯罪效能,充分发挥刑事处罚在禁毒工作中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