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酒驾醉驾成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成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国民初步形成“酒后不开车”共识;公检法机关更是紧密协助配合,严格执法,严惩酒驾。但还有一些酒驾醉驾当事人心存侥幸,把酒驾入刑等法律规定当作耳旁风,不计后果,以身试法。
常某某酒后驾驶吉J×××78号起亚轿车沿宁江区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蜂巢洗浴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醉酒程度较高,驾车在城市主要道路行驶,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争做文明“驶”者,莫当交通“醉”人。“酒驾”是扼杀马路安全感的罪魁祸首,关于“酒驾”的惨案其实人尽皆知,但为何“酒驾”还在屡禁不止,出于侥幸、出于自私,无论出于何种心理,都不应让“酒驾”再成为制造悲剧的凶手。酒后驾驶虽然能一时逃过交警的拦截,但却或早或晚逃不过车祸的拦截,躲不过悲剧的上演,别让生命再为“酒驾”买单。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司机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拒绝酒后驾车”意识,形成良好驾车习惯,共同维护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