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情侣间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
但当感情不再,
恋人转身变成陌路人。
恋爱期间的“借款”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情侣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下面请看案例。
案情回顾:
冯某与吕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份吕某在冯某处借款四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20年11月20日吕某向冯某出具12万元借条一枚,约定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2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吕某须支付借款总额年息为20%的利息。2021年8月30日,吕某未能如期还款,冯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冯某与吕某之间转账记录,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吕某与冯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吕某应向冯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冯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宁小法提示: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后很难认定,如果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分清楚财物的具体性质,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则应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并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